人保财险广州5宗违法遭罚137万 农险业务资料不真实
2020-05-21 08:08:1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港股简称:中国财险HK.02328)广州市分公司存在以下5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农险业务资料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0年5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五、十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罚款共137万。

  

  陈业雄对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利益负直接主管责任,被广东监管局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杨劲锋对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负直接主管责任,被广东监管局予以警告并罚款共11万元。

  

  马东亮对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农险业务资料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直接主管责任,被广东监管局予以警告并罚款共12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五、十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天眼查显示,陈业雄时任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杨劲锋时任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保监局2018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杨劲锋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许可〔2018〕37号)显示,核准杨劲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马东亮时任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以下为原文:

  

  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1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业雄、杨劲锋、马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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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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