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比较及启示
2020-05-25 08:33:36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工伤保险制度是对遭遇工伤事故职工的补偿和救治,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证。我国的经济新常态需要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支撑。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加大,所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为我国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职业安全保障就显得尤为迫切。

  

  费率机制

  

  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采取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通过和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促使企业将职业安全预防工作加入企业管理之中,通过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几个实行现收现付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均采取了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措施激励企业加强安全措施,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尽管各国费率的确定机制相同,但在具体行业差别分类和浮动费率的调整时存在很大的差别。

  

  日本劳灾保险的浮动费率在制定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做法是将企业前三年的工伤事故的保险金和缴纳的保险费之比定为收支率。收支率低于75%将降低下一年费率,高于85%将提高下一年的工伤保险费率。同时规定费率调整的上下限均为40%。浮动费率和工伤保险费之间形成了十分密切的关系。激励企业加强安全预防工作,因为工伤预防工作做的越有效,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工伤保险缴费额也就越低。

  

  德国和英国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是一体式的。在德国,按照行业风险划分可具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行业费率,行业风险越大,企业的费率越高;第二个层次为行业内风险等级差别费率,每个行业同业工会根据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及事故损失制定风险等级表,并据此确定行业内风险等级差别费;第三个层次是风险等级内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可根据风险大小进一步划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依情况可给予相应的奖或惩。这种浮动费率的制定激励企业将安全防范放入企业管理的系统之中,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

  

  法国工伤保险费率的划分不仅跟风险有关,还和企业的规模有关。按照企业内领薪者的多少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企业按最近三年内发生的劳动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出来的个体化费率缴费,也就是浮动费率缴费;小企业按照所属行业每年的集体比例缴纳保险费;中型企业按照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体费率和该企业的个体化费率综合制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法国这样的制定标准是考虑到了不同企业之间制度实施的难度差别。大企业易于准确的计算,从而在确定浮动费率时难度较小。

  

  我国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实行每年一调整。调整的方法两种,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的数量、伤残等级、因工死亡人数为依据,确定浮动费率的调整参数 ;或是统计当年企业实际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来确定费率的浮动值。我国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虽然也是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浮动费率的调整因操作难度大且存在两种不同的办法,导致费率调节机制对企业的加强工伤预防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缴费费率只有真实的反映企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数量与损失程度,才能引起雇主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视,进而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所以浮动费率的设置应按照可实施具体细则和规定实施。在行业差别分类上,可以参考法国,按照企业大小分类,减少制度操作的复杂程度。

  

  管理机制

  

  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并存的,两者紧密合作。德国是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确定了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的三大职能,并成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和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自治经办机构。社会自治协会负责工伤保险的运营和管理,工伤预防机制也相对独立,是由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7%,专门用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同时成立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动安全行为进行劳动防护监察和咨询服务以及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安全规程。

  

  在法国,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同时法国设立了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基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和对于某些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的雇主进行罚款。

  

  同样英国也是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两个部门独立的国家,工伤保险部门属于就业和养老金部,而安全预防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国家财政支持。除此之外英国政府为确保安全与健康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要向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拨款。但是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和待遇的给付,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责任。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而且工作人员都是由政府任命,与企业、职工没有直接的联系。是国家主导而非社会自治团体性质的组织。而且在工伤预防机制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功能有机的、统一的、综合协调的机制。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和法国,适当引入社会自治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受保人的积极性,同时避免政府机构管理的低效率。并逐渐探索建立独立于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伤预防管理机构,以便工伤预防功能更有效的发挥。

  

  未来展望

  

  通过对工伤保险预防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采用同一工伤保险模式的国家,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过程中也是存在差异。而由于工伤保险的特点,国际上并没有通用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这也要求各国要结合本国的基本国情,劳动力特点,建立针对性、高效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时间和立法层次相比来说很低,而我国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必然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从费率制定和管理机制上双管齐下建立健全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势在必行。在费率的制定上,坚持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几个国家的方式制定具体可实施的浮动费率调整机制,通过激励企业加强安全措施从而降低保险费率的循环机制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在管理机制上,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并逐步探索独立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监察机构,以便使工伤保险功能的发挥更加有机和高效。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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