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个整治要点 2020中介市场乱象“查杀”开启!
2020-05-29 08:23:16
文章来源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2020中介市场乱象“查杀”开启!58个整治要点,险企、代理、经纪、公估、互联网保险全在内!

  

  去年全年,超过160家中介机构因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近3000万元。还有51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清核不彻底、数据差异率大。保险中介市场最严、最全监管来啦!

  

  5月2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职业登记等七个方面的全中介业务领域。

  

  犹记得去年今时,银保监会“查杀”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对保险公司、代理、经纪、公估、第三方网络平台下发“二十个禁令”。顿时,中介江湖诚惶诚恐。

  

  一年过去,整治乱象取得一定成效,但诸多顽疾仍在。去年全年,超过160家中介机构因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近3000万元。还有51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清核不彻底、数据差异率大。

  

  “保险中介市场一直以来都非常混乱!”某大型寿险公司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无奈地表示。比如,监管层相关制度框架不健全、业务人员流动大、主体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各种灰色需求等。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的加入,保险中介市场更是乱上加乱,也更加难管理。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险企高管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本来的逻辑应该是,因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需要中介来辅助做好专业的服务工作。但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也催生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灰色地带,比如编造虚假业务、虚构从业人员、虚假列支业务费用等。

  

  “整治方案出台后,专门靠做灰色业务营生的中介机构会死一大片,但大浪淘沙,能切实做好专业服务的中介也将活得更好。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获客能力,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上述险企高管称。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5、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7、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2、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3、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4、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2、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6、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7、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8、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3、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4、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5、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6、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他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7、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客户信息等情况。

  

  8、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9、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

  

  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6、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7、保险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

  

  1、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下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方案》还要求,各银保监局还要对本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并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于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

  

  同时,也要求各银保监局严格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坚持机构和高管双罚制。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于需要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坚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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