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黑龙江分公司2宗违法遭罚30万 数据不真实
2020-05-29 16:58:1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网站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车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数据不真实,与无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赵岩对人保车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数据不真实,与无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承担直接责任;白洋对人保车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数据不真实承担直接责任。

  

  2020年5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人保车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年,并处罚款30万元;给予赵岩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0万元;给予白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天眼查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而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HK.02328),持股比例为90.20%。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赵岩、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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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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