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两宗违法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0-07-08 08:07:51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75号-78号)显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孔令亭对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王莉对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郑晓东对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天眼查显示,长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99%;第二大股东为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57%;第三大股东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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