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江山支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07-15 08:10:4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安财险”)江山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衢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徐亨文对天安财险江山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衢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徐亨梅对天安财险江山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衢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官网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和国内第四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

  

  天眼查显示,天安财险的第一大股东分别为上海万通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供销综合商社、上海浦东新区经济贸易总公司、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以及上海航天经济发展总公司,上述五个公司各出资1500万人民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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