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亚保险经纪吉林2宗违法遭罚 业务事项不真实
2020-08-04 08:29:1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银保监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经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业务事项不真实问题:

  1.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将未在该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刘某等33名业务员所做的229笔保险业务挂靠在该公司李某某等33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名下,共涉及保费96.53万元,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36.96万元。其中,潘耀斌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99件,保费42.21万元,佣金16.08万元;苑亚利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130件,保费54.32万元,佣金20.88万元。

  2.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公司内勤员工工号为明亚保险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先后通过其内勤员工范某某、王某某工号为明亚保险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45件,涉及保费32.30万元,业务员佣金11.62万元。其中,潘耀斌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17件,保费14.17万元,业务员佣金4.77万元;苑亚利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28件,保费18.13万元,业务员佣金6.85万元。

  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

  时任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潘耀斌、苑亚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上述2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潘耀斌、苑亚利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潘耀斌于2017年9月13日到2018年10月10日及2019年9月24日到2020年5月8日任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苑亚利于2018年10月10日到2019年9月24日任明亚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9月13日,吉林保监局关于苑亚利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苑亚利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8日,注册资金7560万元。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6.67%;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601901.SH),持股49.94%。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当事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国际大厦B座8楼802号房

  主要负责人:潘耀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业务事项不真实问题:

  1.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将未在该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刘某等33名业务员所做的229笔保险业务挂靠在该公司李某某等33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名下,共涉及保费96.53万元,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36.96万元。

  2.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公司内勤员工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先后通过其内勤员工范某某、王某某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45件,涉及保费32.30万元,业务员佣金11.62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吉林分公司关于未报备替换关系的原因列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替换人员统计表、谈话笔录、ERP系统查询保单截图、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业务台账、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单、涉及AB角替换业务清单及汇总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当事人:潘耀斌

  身份证号:11022319710128XXXX

  职务:时任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马家胡同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潘耀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业务事项不真实问题:

  1.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将未在该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刘某等33名业务员所做的229笔保险业务挂靠在该公司李某某等33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名下,共涉及保费96.53万元,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36.96万元。其中潘耀斌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99件,保费42.21万元,佣金16.08万元。

  2.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公司内勤员工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先后通过其内勤员工范某某、王某某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45件,涉及保费32.30万元,业务员佣金11.62万元。其中潘耀斌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17件,保费14.17万元,业务员佣金4.77万元。

  时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潘耀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吉林分公司关于未报备替换关系的原因列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替换人员统计表、谈话笔录、ERP系统查询保单截图、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业务台账、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单、涉及AB角替换业务清单及汇总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任职文件复印件、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相关人员任职情况的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潘耀斌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当事人:苑亚利

  身份证号:22018219780328XXXX

  职务:时任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万宝山屯6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苑亚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业务事项不真实问题:

  1.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将未在该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刘某等33名业务员所做的229笔保险业务挂靠在该公司李某某等33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名下,共涉及保费96.53万元,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36.96万元。其中苑亚利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130件,保费54.32万元,佣金20.88万元。

  2.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公司内勤员工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先后通过其内勤员工范某某、王某某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45件,涉及保费32.30万元,业务员佣金11.62万元。其中苑亚利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保单28件,保费18.13万元,业务员佣金6.85万元。

  时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苑亚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吉林分公司关于未报备替换关系的原因列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替换人员统计表、谈话笔录、ERP系统查询保单截图、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业务台账、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单、涉及AB角替换业务清单及汇总表、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任职文件复印件、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相关人员任职情况的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苑亚利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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