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浙江分公司违法遭罚 活动中欺骗投保人
2020-09-01 08:10:51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46号、47号)显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人寿”)浙江分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刘丽东对工银安盛人寿浙江分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工银安盛人寿于2012年7月正式成立。由中国工商银行、法国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三家中外股东合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25.05亿元人民币。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工银安盛人寿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601398.SH),持股比例为60.00%;第二大股东为安盛中国公司,持股比例为27.50%;第三大股东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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