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太原中支违法总经理遭罚 未经批准设立3网点
2020-09-03 08:29:4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太原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7年5月始,人保健康太原中支未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租用古交、娄烦、阳曲人保财险职场作为展业固定场所,先后以县域互动部名义成立了古交、娄烦、阳曲3个网点,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内勤管理人员,在当地招收营销人员,并开展早会、培训、客户邀约、投保等保险经营活动,归属太原中支个险部管理,定期进行业务统计和考核。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古交、娄烦、阳曲三个经营网点业务保费收入分别为69.2万元、48.36万元、67.79万元,保费收入合计185.35万元。 

  山西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020年8月12日,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人保健康太原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22万元;对公司总经理杨育牛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杨育牛时任人保健康太原中支总经理。 

  人保健康成立于2005年4月8日,系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联合欧洲最大的健康保险公司——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发起设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85.68亿元,是中国内地资本实力最为雄厚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保,持股比例为69.32%;第二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中国财险”,02328.HK),持股比例为24.7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太原中支”)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401号云水假日大酒店3层 

  主要负责人:杨育牛 

  被处罚个人:杨育牛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人保健康太原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健康太原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太原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7年5月始,人保健康太原中支未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租用古交、娄烦、阳曲人保财险职场作为展业固定场所,先后以县域互动部名义成立了古交、娄烦、阳曲3个网点,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内勤管理人员,在当地招收营销人员,并开展早会、培训、客户邀约、投保等保险经营活动,归属太原中支个险部管理,定期进行业务统计和考核。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古交、娄烦、阳曲三个经营网点业务保费收入分别为69.2万元、48.36万元、67.79万元,保费收入合计185.35万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房屋租赁合同; 

  2.互动部管理协议; 

  3.互动部管理部岗位职责、人员管理及考核等情况说明; 

  4.人员任职审批表、代理合同等; 

  5.太原中支个险企划方案、会议通知等截屏; 

  6.工作人员工资薪酬明细情况; 

  7.个险营业五部、七部、八部成本中心主数据维护申请表; 

  8.互动部经营情况; 

  9.相关责任人、营销员、客户访谈笔录; 

  10.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保健康太原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22万元;对公司总经理杨育牛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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