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违法遭罚 保险业务事项虚假记载
2020-09-09 08:13:5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海南省分公司存在保险业务事项虚假记载的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8月3日,海南监管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王春雨、谢爱社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王春雨时任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12月12日,海南保监局关于王春雨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王春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诞生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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