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财险泰安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支公司总经理遭警告
2020-09-15 08:22:2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左建业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泰安银保监分局对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左建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和左建业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泰山财险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0.3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泰山财险的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19.70%。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8日,总经理为左建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8号汇金国际大厦 

  主要负责人:左建业 

  当事人:左建业  

  身份证号码:37091119720722XXXX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材料。 

  时任公司总经理左建业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泰山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左建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泰山财险

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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