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遭罚 违法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20-11-03 08:08:3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39号)显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蒋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梁舜洁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六点规定,对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罚款共计34万元,对蒋虹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梁舜洁警告并罚款4.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30日,负责人为郭杰声。友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集团总部设于中国香港,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友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在港股上市,股票名称及代码“友邦保险,01299.HK”。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六点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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