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违法经理遭罚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
2020-11-19 08:46:1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8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苏守铭对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罚款35万元,对苏守铭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成立于1988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苏守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27704371512Q。企业地址位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9-115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险 02328.HK)旗下分支公司。

  2013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苏守铭任职资格的批复(浙保监许可〔2013〕167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对苏守铭同志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浙人保财险报核〔2013〕6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苏守铭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监管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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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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