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保险江苏分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12-01 16:11:4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4号、67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保险江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中邮保险江苏分公司列支宣传品费用用于采购拉杆箱、多功能水壶物品赠送给公司保险客户,用于续期客户维护,涉及金额共计55.01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邮保险江苏分公司处21万元罚款。

  

  此外,中邮保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周丽负责该分公司全面工作,在相关方案签报及财务报销流程上进行了签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周丽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邮保险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2009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2009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该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4号

  

  当事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01号广海大厦B座7层

  

  主要负责人:周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中邮人寿江苏分公司列支宣传品费用用于采购拉杆箱、多功能水壶物品赠送给公司保险客户,用于续期客户维护,涉及金额共计55.01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客户维护用品清单、宣传品发放照片及签收回执等资料、相关费用报销及支付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2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当事人:周丽

  

  身份证号:511102196212******

  

  住址: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中邮人寿江苏分公司列支宣传品费用用于采购拉杆箱、多功能水壶物品赠送给公司保险客户,用于续期客户维护,涉及金额共计55.01万元。

  

  中邮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周丽负责该分公司全面工作,在相关方案签报及财务报销流程上进行了签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客户维护用品清单、宣传品发放照片及签收回执等资料、相关费用报销及支付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丽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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