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财险违法向监管提供假资料 董事长赵小鸣遭警告
2020-12-15 09:13:5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合计51万元;对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华海财险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赵小鸣未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曹晖

华海财险

假资料

赵小鸣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