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遭罚 给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12-24 11:07:4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赵延作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赵延于2014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任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8月12日,江苏保监局关于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显示,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其中赵延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正东路营业部负责人;2020年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薛晖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薛晖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人保销售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20%;而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全资子公司。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赵延

  身份证号:321102196902******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白莲巷

  职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任职期限2014.6-2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赵延参与的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赵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该公司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业务合作服务协议、微信支付截屏及支付清单、岗位职责、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赵延作为该公司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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