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滁州中支三宗违法遭罚 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
2021-04-22 09:40:0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假列支财务费用、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未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滁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对国寿财险滁州中支罚款36万元。

  另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当事人高锐新,时任国寿财险滁州中支总经理,且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对虚假列支财务费用、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的违法行为直接决策,应负直接责任。

  滁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锐新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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