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平安财险鄂州中心支公司被罚款10万
2021-08-18 09:56:52
文章来源
中华网

  中华网财经8月17日讯据8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鄂州中支)因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审理。鄂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时任平安财险鄂州中支综拓业务部经理韩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平安财险鄂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20年4月25日和5月20日,平安财险鄂州中支分别报销29888元、29659元、29850元、29500元和29916元,用于购买大量办公用品和耗材。财务报销凭证显示,上述费用共计购买打印纸188箱、打印机硒鼓240个、复印纸96箱、彩色墨盒28套、办公耗材用品1批和其他文具1批。经查,上述费用中有113313元未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实际用于渠道维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韩锐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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