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接连“动刀”自保互保乱象 “隐性”因素首次被纳入管控
2021-10-27 10:18:05
文章来源
和讯保险

  继北京银保监局、山东银保监局出台相关政策之后,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将“隐性”因素纳入自保互保业务监管范畴,通过严格可回溯管理、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等要求,督促保险机构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

  首次将“隐性”因素纳入自保互保业务监管范畴

  《通知》首次将销售人员通过直系亲属关联购买保险合同这类“隐性自保互保件”纳入监管范畴,明确自保件、互保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强化自保互保业务全流程管控

  同时,《通知》明确多项制度建设要求,督促机构加强自保互保业务全流程管控,加大可回溯管理,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响应异动处置,打击各类不良代理投诉及保险欺诈行为。

  明确可回溯管理要求。第四条,对“面对面”销售自保互保件行为,要求“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同时将销售人员直系亲属通过面对面方式、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也纳入可回溯管理要求。

  明确系统识别要求。第六条,要求“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督促保险机构增强系统化管控能力,引导省级分公司主动寻求总公司技术支持,推动规则执行。

  明确打击不良代理投诉的要求。第八条,要求保险机构“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凝聚行业共识,打击各类扰乱行业秩序的不良行为。

  明确9项销售管理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了9项禁止性管理要求,首次明确佣金水平、非自有资金支付等限制,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动力,关注销售人员权利义务对等,加大真实性管控责任。

  切断套利动机,还原保险真实需求。《通知》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要求,审慎评估销售人员财务承受能力,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严禁违规行为,强化销售权责匹配。《通知》进一步明确如实告知销售人员义务,不得参与不良代理退保及保险欺诈等违规活动,“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同时也指出,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

  加大管控责任,消除虚假投保“乱象”。《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严格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严禁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严禁以虚假关系投保,规避自保件、互保件的相关监管要求”。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对不执行要求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将依法采取系列监管措施,要求“保险机构应慎重签约、聘用从业记录不良人员,不得录用有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业“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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