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违规徒步遇险,保险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2022-07-07 09:47:23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件中,一女子户外徒步遇险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其亲属支付保险金额52.5万元。

  据北京朝阳法院披露,2019年6月,王女士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7日至13日,约定保险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50万元、遗体及骨灰运送25000元等,保费为38元。

  2019年6月11日,王女士在夜间穿越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时遭遇突发大风雨雪天气,导致不慎失足,最终坠亡。值得注意的是,该区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承保公司认为这种违规穿越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不是保险公司保障的行为。

  保险公司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朝阳法院认为,保险单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无权主张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王女士亲属赔付保险金额52.5万元。

  随着保险消费市场的繁荣以及公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主动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而互联网渠道以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消费者主动购买保险的主要渠道。

  不过,北京朝阳法院最新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在朝阳法院受理的144件涉人身保险纠纷中,有94.5%的保险合同投保方式为互联网投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涉人身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也披露,因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在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占比高达76.3%。

  据《金融时报》记者观察,在近年司法部门公布的各类案件中,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涉及互联网人身险的司法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孙璟钰表示,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均反映出互联网投保流程不规范,如对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

  今年4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时也提到,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主要有免责条款范围认定、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设定索赔前置条件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提示义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损失认定、保险责任比例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问题等,涉及保险合同拟定、缔约、履约各环节。

  因此,多地法院相关人士提出,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要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重视对于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具有免责性质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重视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内容条款的提示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将相关条款内容载明在保单中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同时,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建议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916.7亿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38.2%。

  互联网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产品、带来了购买的便捷。然而,便捷背后的风险却不容忽视,银保监会近年接到的互联网保险投诉量也在大幅增加。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整治互联网产品销售问题,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经营准入门槛。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继续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的业务平台,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科学评估自身风控能力及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产品,积极研发更加安全有效的缔约、服务方式,有效管控风险,保障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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