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福建9家分支机构同日收罚单 累计被罚359.7万
2022-11-16 09:51:1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38号-4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在福建省共9家分、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9家分、支公司累计被处以273.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累计被处以86.2万元罚款,累计被处以359.7万元罚款。

  其中,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海口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黄瑞銮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海口营销服务部处以20.5万元罚款;对黄瑞銮给予警告,并处6.9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连江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林桂福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连江支公司合计罚款51万元;对林桂福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5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李晓瑜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罚款34万元;对李晓瑜给予警告,并处以6.9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州市晋安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黄生建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州市晋安支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对黄生建给予警告,并处7.6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庄凤萍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处以21万元罚款;对庄凤萍给予警告,并处7.1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州市五一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蔡馨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州市五一支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蔡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罗源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妨碍监管检查,陈小群、许起燕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罗源支公司处以39万元罚款;对陈小群给予警告,并处9.7万元罚款;对许起燕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州市西湖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黄皓、王其龙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州市西湖支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皓给予警告,并处9.7万元罚款;对王其龙给予警告,并处9.8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福州市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林莺为相关责任人。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福州市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林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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