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泰州2家分支机构收罚单 数据不真实等
2023-01-11 09:44:31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3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高港营业部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钱俊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高港营业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孙红兵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泰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钱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高港营业部罚款29万元;对孙红兵警告,并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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