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云南两支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使用保险费率等
2023-01-17 09:57:4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及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至24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两家支公司被罚。


  迪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迪庆香格里拉市支公司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银保监会迪庆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保险销售代理人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销售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显示,李强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显示,杨金泉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经理,对泰康人寿丽江中支“保险销售代理人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显示,任静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营销代理人,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保险销售代理人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9月8日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关于杨金泉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杨金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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