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险盘锦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3-03-14 09:46:4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银保监罚决〔2023〕1号、2号、3号)显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郭权军全面负责盘锦中心支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郑长久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盘锦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盘锦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对郭权军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郑长久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1号

  当事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4号(辽河油田报社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权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2号

  当事人:郭权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xxx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xxxx

  职务: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郭权军全面负责盘锦中心支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郭权军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郭权军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3号

  当事人:郑长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xxx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xxxx

  职务: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郑长久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郑长久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郑长久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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