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金融机构展业不能一味照搬民间借贷新规
2020-10-15 11:04:53
文章来源
WEMONEY研究室

  原标题:持牌消金公司放贷利率也按照15.4%?专家呼吁金融机构展业不能一味照搬民间借贷新规

  

  国庆节刚过,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高管们心里又开始添堵,“民间借贷新规”的4倍LPR利率红线终于触动消费贷这块奶酪。

  

  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发布了多则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中均提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按照8月20日最高法公布的“民间借贷新规”的决定,民间借贷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而以新规施行以来的LPR来看,8月份与9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均为3.85%,这样一来,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4%。

  

  之前的标准是“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司法保护上限。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特别是持牌消金公司,因为资金成本较高,在信贷实践中几乎都是以24%为利率红线来设计产品,对外放贷的。如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的判决去执行,那么,估计有不少家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坏账甚至亏损压力。

  

  因为最高法发布的新规主体为民间借贷,不少金融机构包括持牌消金公司高管都心怀侥幸,认为新的红线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

  

  9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宁波银行的一起借贷诉讼作出判决。依照民间借贷新规的规定,这一案件在受理时间这一项上符合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前提,但最终判决结果支持了宁波银行24%逾期利息的主张。

  

  而江苏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苏0706民初4773号案件中,原告消金公司就其消费金融贷款主张的24%利息也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这些判决结果无疑提振了持牌金融机构高管们维持24%利率的信心。但成都郫都区法院的最新判决,无疑给他们迎头浇了一瓢凉水,估计不少高管心里现在是哇凉哇凉的。

  

  虽然最高法发布的是“民间借贷新规”,但现实生活中,民众的常识是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是天经地义的事,这也是为何许多法官在具体判决中,不支持之前的24%红线,而采用最新的4倍LPR标准的原因。

  

  这样的理解,在过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候,或许是正确的。但在金融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持牌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差别很大,不同人群愿意接受的利率差异很大的今天,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一定就低于约定俗成的民间借贷利率。

  

  这样的认识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迥异。

  

  现实中,因为对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的理解不同,类似金融机构与个人借贷纠纷的案件,各地法官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维持24%的红线要求,有的坚决执行4倍 LPR的利率新规。

  

  值得重视的是,对“民间借贷新规”是否适合金融机构,业内人士看法也不统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上不受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的适用利率标准上与银行金融机构并无不同,不应受到民间借贷新规利率红线的约束。之所以出现争议与困惑,是因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是否过高时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也有人认为,“就算最高法表示不适用,但地方法院在实际执行中依然会用民间借贷的红线来约束金融机构放贷。”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玉茹表示,由于金融机构是否受4倍LPR利率限制的影响面大,法院一般会谨慎处理,法院内部或上下级法院之间一般会有研讨和沟通,因此,某一地区的生效判决在该区域范围内的指导意义更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指出, 中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即便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个别法院的判决很难变成通行规则。

  

  谈及新规的溯及力,郭雳认为,原则上法律不应溯及过往,但所有原则都有例外。法律归根结底代表国家意志,因此有可能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溯及力。

  

  一家消费金融公司高管认为,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涉众性,无论何种利率水平,都不应当“回溯性适用”,而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执行。金融机构在现行政策明确之前的涉及利率水平理应属于合法合规,不能根据后来制定的政策来推翻在当时合法有效、甚至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成的经营行为,否则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如果溯及以往,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过去依法合规取得的合法收入一夜之间变成不当得利。”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

  

  事实证明,这种思想认识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给金融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带来很大影响,更给具体从业人员思想上带来混乱。因此,业内人士呼吁,最高法或银保监会等权威机构,应该尽早就这一问题出台权威的司法解释或行业法规 ,以统一社会各界的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因认识分歧带来的混乱及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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