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高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的健康普惠发展
2023-04-03 09:39:32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摘要


  须尽快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强调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尊重隐私、敏捷治理原则,注重人工智能技术和伦理规范结合,将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服务安全作为人工智能重要发力方向,形成“技术防范+伦理规范+法律规制”体系。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为此,金融时报《理论周刊》邀请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刘勇院长、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顾雷博士做客“智·汇·谈”栏目,围绕如何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如何加强金融科技常态化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等问题展开讨论,相信他们的观点能够对下一阶段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有所启发和帮助。


  刘勇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秘书长,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秘书长。近年来主持和参与多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课题研究工作,出版《开放银行》《智能投顾》《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互联网金融》等著作。


  顾雷


  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硕士生导师。近年来主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版个人专著《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业务与监管初探》《中国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与合规发展》等7部,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金融科技引起业内高度重视


  《金融时报》记者:《政府工作报告》对今年金融科技工作做了重点部署:“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请问如何才能有效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增强互联网金融科技含量?


  刘勇:首先,推进全国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发挥好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同时,加快建设国家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支持力度,改进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方式,让各类人才潜心钻研、尽展其能,为各类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发展创造新机遇。


  其次,增强金融科技引领作用。发挥科技创新资源活跃、金融要素市场完备、应用场景多元丰富的优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优化制度供给,创设支持科技金融政策工具,培育包容生态,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推动金融科技先行先试,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群化发展;紧扣《政府工作报告》“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求,促进金融科技与城市产业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更优营商环境激发更强市场活力,使金融科技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强劲引擎。


  再次,深化金融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改革。加大国家对企业创新资金支持,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金融科技企业创新激励力度,落实各类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投入的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和促进金融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最后,完善“数字中国”整体布局。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培育壮大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数字产业,提升金融科技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促进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开放银行、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最后,支持金融科技基础研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强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高金融科技研究人员待遇,促进国内与国际金融科技对等交流和深度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科技委员会”,全面推进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科技领域的高度重视,统一审议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统筹解决科技领域战略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


  数字经济成为行业关注热点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数字经济”再次作为高频热词,成为金融行业重点关注领域。请问这种重视程度释放出何种信号?


  刘勇:纵观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快,新的业态、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再次强调“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当前,我国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存在发展不充分、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数字技术尚未全面融入实体经济产业链。我国产业数字化技术服务和金融数字化服务必须迎头赶上。《“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提出,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测算规模将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因此,围绕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相关科技产业也必然迎来产业升级,数字金融有望成为金融科技行业最大的一片蓝海。


  第一,实体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将会加大。扶持设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鼓励财税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数字化创新研发投入,为制造型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继续出台更多财税优惠政策,推行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数实融合专项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对科技企业经营业绩的稳定及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产业数字金融将纳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数字金融是以产业互联网为依托,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数据信用为核心特征的一种新型金融形态。本质上,产业数字金融是数字化技术和产业金融服务有机结合。实践证明,金融服务与实体产业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最终能够实现数字经济“1+1﹥2”效果,达成良性循环。长期以来,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在零售业务数字化转型上取得一定成效,但公司业务数字化转型步履艰难,而产业数字金融可以成为突破口。为此,应当整合政府、协会、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源,组建更加开放的产业数字联盟平台,对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开展“链条化”管理,实现产业链情况透明化、底层资产可视化。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集中优质金融资源合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力提升金融与实体经济适配度,降低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成本,推动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形成深受实体经济欢迎的产业数字金融生态圈。


  第三,数据治理及数据要素利用工作将有新突破。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资产,也是金融市场和国家安全的基础底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就是通过安全、可靠、精准的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倡数据在有序、规范、安全流通场景中发挥更大作用,力争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取得新进展”。


  《金融时报》记者:在这些大趋势之下,关于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您有何具体建议?


  刘勇:一是加快落地数据安全、信创领域政策。把数字安全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扩内需、稳增长的重点工作,列入省、市、县及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中,推动数字安全建设模式持续优化,在“提供服务”和“保证安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解决目前数据在网络、软件方面安全性能问题。


  二是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打造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逐步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场景利用,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金融数据资产化服务。


  三是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强化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金融数据安全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金融领域数据流通应用,尝试“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交易范式,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完善本土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


  四是建立全社会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全天候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通力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相互共享。


  五是以绿色产业为抓手,推动绿色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数字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平台经济可以充分释放活力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作用。您如何看待平台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哪些社会价值?


  刘勇: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我国产业数字化和金融数字化”。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成就时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出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案,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典型代表,也是信息社会快速崛起的标志,更是引领我国“十四五”期间国内经济增长新引擎,尤其在国家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数字技术领域,平台经济可以释放更多经济创新活力,发挥出“稳增长、保就业、促创新”的经济助推作用。因此,正确理解《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有关“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一系列政策表述对于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壮大至关重要。具体而言:


  一是平台经济创新生产模式。平台经济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进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平台经济带动就业创业。平台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空间,增强家国情怀,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平台经济强化普惠金融支持,为社会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普惠型金融服务,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平台经济拓展消费市场。平台经济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需求,激发各类人群新需求,扩大消费规模和提高消费质量,积极推动现阶段我国消费复苏,在加快消费流通、满足百姓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当然,平台经济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应将监管重心放在常态化监管上,按照“纠小错、重合规、防失衡”原则,秉持鼓励平台经济就是发展数字经济理念,把平台经济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统一起来,推动“互联互通”“公开共享”,鼓励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创新进取、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引导平台经济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监管体制改革确保市场健康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3月中旬闭幕的两会专门提交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也获得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迎来重大变革。这对提升我国常态化金融监管水平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顾雷:《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目的就是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分层级金融监管模式,做好动态监管和及时纠偏,及时清理不良竞争、风险较大的企业,在“监管”与“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仅切合我国当下金融监管实际,也符合全社会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期待,更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次大胆创新和勇敢探索,让所有金融监管领域都处在严格监管之下,有效消除金融监管盲区,确保监管政令统一和畅通。比如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使人民银行专注宏观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中国证监会专注资本市场监管,进一步厘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之间的关系,各机构都能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能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将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有效整合,避免监管走形变样,有效消除监管“人情色彩”,提高金融监管严肃性、系统性和强制性,做到政令畅通和令行禁止,实现对金融市场秩序全能式监管,起到净化我国金融行业运行环境作用。


  其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设立的“国家数据局”,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数据管理职能进行优化归并,大幅推进了数据要素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地位,进一步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强化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协调数据要素流通职能,统筹协调数据要素发展与安全需求,并对数据基础制度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和制度保障,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


  最后,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以及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权限,为金融经营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有助于实现监管行为的统一权威,凸显行为监管优势,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金融监管改革的民心情怀。


  人工智能发展需要规范风险


  《金融时报》记者:现阶段,金融科技行业最热门话题就是针对人工智能规范问题,请问如何评价人工智能在我国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对待ChatGPT快速崛起,我们又该如何治理风险?


  顾雷: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业发展风起云涌,后劲十足。2022年,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业共发生358起重要投/融资事件,其中百万级融资事件共发生12起,千万级融资事件共发生110起,亿元级融资事件共发生122起。2022年投/融资事件主要发生在13个领域,其中工业机器人、机器人零部件和工业物联网相关领域发生投融资事件较多,其次则是医疗机器人相关领域、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特种机器人相关领域和服务机器人相关领域。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互金平台、网络小贷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已经开启ChatGPT与元宇宙技术融合,广泛应用于智能客服、智能营销、量化投资、智能投研、风险管理等金融场景,快速生成数字人工客服,提升金融机构运营效率,开启了新一轮业务模式与服务模式创新。


  但是,不少业内人士担心我们是否会被人工智能“反噬”?尤其对ChatGPT的“考试作弊代写神器”及将来涉及的版权、伦理和法律等方面都提出了质疑,诸如目前一些职业是否会被完全替代?ChatGPT的能力边界在哪里?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和消除风险?


  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金融科技领域知识不完备、生成内容可解释性不够、不符合业务逻辑、存在偏见等问题均有潜在金融风险。如果操控者价值观存在历史和文化偏见、歧视,就会通过ChatGPT“放大镜”误导用户,扭曲大众价值观,违反金融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显然,从安全伦理角度看,存在数据泄漏风险、被滥用或者被危险分子使用的安全伦理问题,由此产生的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对ChatGPT完整的治理架构和风险防范体系,还只是有一些对网络信息、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方面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人工智能或互联网金融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没有形成系统性,容易产生人工智能行为与后果的模糊法律边界。比如如果基于ChatGPT发生了法律关系和后果,无法准确判断其权利及责任主体。又比如ChatGPT通过人工智能方式整理并呈现信息,在其运算过程中可能故意或非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显然,这些都是今后在法律层面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答案。


  但是,我们不必过于担忧和恐惧。现代金融需要科技,更需要人工智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水平,用“大力发展”描述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经济未来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我国头部企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比如深度学习框架、人工智能芯片,用符合中国国情人工智能OpenAl技术尽快推出对标人工智能的自主产品,产生出根植于本土的ChatGPT人工智能技术。


  ChatGPT是一种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或AIGC)聊天机器人,也是利用现有文本、音频文件或图像创建新内容的技术,应用场景包括图文创作、代码生成、游戏、广告、艺术平面设计等。未来,AIGC或将变为一项大众化基础技术,可以服务社会绝大多数人,帮助社会低收入人群增加家庭和个人财富,造福社会,有效实现普惠金融目标。3月16日,百度新一代大语言模型、生成式AI产品“文心一言”正式亮相。与此同时,百信银行和邮储银行也在近期宣布接入百度“文心一言”,成为国内首批加入该生态系统的银行;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企业、互金平台都积极思考尝试生成式AI技术,通过办公软件、数字人等方式进行商业化落地,将人工智能与实体产业相互结合,打造区域智能化数字经济,加速形成具有降本、提质、增效特色的生成式AI产业集群。


  我们认为,人类的未来应该由人类决定,不可以由人工智能左右。我们拥有自己的左脑和右脑,用来独立思考、逻辑推理和释放感情,而ChatGPT只能作为我们“第三个眼睛”,进行信息收集、图像处理、视觉识别、数据分析,不能作为人类的“中枢神经”。今天,虽然人类社会需要商业智慧,需要科技进步,但更需要为民之心和普惠之意。互联网时代要求我们对所有试图建立人工智能的努力进行严格审查,将金融科技与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算法融合伦理,科技遵循规则,让所有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符合人类伦理和国家法度,不能屈从于利益集团,更不能将人工智能变成一款只会疯狂赚钱的聊天机器人。


  为此,我们必须尽快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强调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尊重隐私、敏捷治理原则,注重人工智能技术和伦理规范结合,将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服务安全作为人工智能重要发力方向,形成“技术防范+伦理规范+法律规制”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几点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一,现阶段,先期开发对接ChatGPT软件或是硬件进行内部测试,暂不考虑直接使用。只有经过无数次测试保证安全,经行业认证、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投入使用。如果经过测试,证明有些ChatGPT技术依然不成熟,有必要禁止ChatGPT连接金融市场系统,以避免产生财产性损失和物理性伤害。


  第二,建立ChatGPT限制规则,突出ChatGPT禁止性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要求ChatGPT对任何人、企业(机构组织)、社会、主权国家负有防止伤害的法定责任。构建完善的ChatGPT算法与模型风险防范体系与责任管理架构,例如不能伤害人类用户、不可以披露个人隐私数据、不能披露虚假或没有依据的陈述,切实防范发展过程中各项反人类风险,平衡好人工智能发展与人类生存安全之间的关系。


  第三,要求ChatGPT提供隐私保护的机制,包括提供隐私保护算法、数据存储方式、数据分析算法、信息披露系统以及应用算法,长期追踪,禁止任何与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业务行为。


  第四,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授权使用制度,形成人工智能数据安全使用承诺背书,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和适用范式,建立纵深防御安全系统,实现人工智能数据可用、可信、可追溯,强化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能力,筑牢人工智能风险“防火墙”。比如制定大数据分析机制,要求ChatGPT提供数据来源以及相关记录,且能判断信息真伪,保证数据来源真实性。如果发生问题,出错的数据来源可以被从生态环境移除。


  第五,建立ChatGPT伦理标准,从道德、伦理角度,对人工智能进行软性约束,重点关注在公民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可靠性以及责任归属等方面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防止商业失序而引发伦理问题。正确把控人工智能发展方向,确保生成式AI与人类社会和谐互利发展,在金融、医疗和法律领域保障ChatGPT在系统设计、在应用时不能挑战传统伦理标准。


  (图片辛可)


责任编辑:高冉

金融科技

健康普惠发展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