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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线:游客在景区照相落水受伤谁该担责
2022-11-24 09:31:22
文章来源
武汉晚报

11月22日至12月5日,武汉晚报“周二之约”专栏举办宪法日专场,特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刘志强在线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问。得知刘志强法官在东湖法庭工作多年,网友纷纷向他请教如何在旅游中维护自身权益。他以案释法,讲解了一起游客照相落水后法律如何定责的案例。

景区照相掉落桥下谁之责

一人摆动作,一人拿相机喊:“笑一下,退、退、退!”这是景区常见的画面,然而在武汉市落雁景区网红打卡地水杉林九曲桥上,一名照相者却退着退着扑通一声跌落桥下……

11月22日,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宪法日专场在线为网友答疑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刘志强向记者披露了这起案件。

照相落水者名叫何红,55岁,2020年4月23日和朋友一起购票到落雁景区游玩。九曲桥是景区著名景点,位于一片水杉湿地中,顺着小桥穿行其中,配合喷雾器喷出的水雾效果,宛如仙境。上桥后,大家边走边玩,纷纷驻足拍照留念。谁知在拍照时因为部分桥段没有护栏,何红一边摆姿势一边后退,不慎跌下桥,落入水中。众人连忙上前将她从水中拉起,送武汉市第四医院治疗。经诊断,何红双臂骨折。事后,何红将景区管理部门告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23万元。经司法鉴定,何红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

在庭审中,景区管理部门认为,何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九曲桥长约百余米,两头地上设有石刻的“注意安全,小心跌落”的警示牌。九曲桥部分桥段未设栏杆,桥下有喷雾弥漫于四周。

法院审理认为,落雁景区属于供人民群众游玩休闲的公共场所,被告作为该景区的管理人,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人身伤害。

被告知晓经常有游客在景区内活动游玩且时长不固定,从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地点过桥栈道上并未全程安装防护栏,即便其在景区出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尽了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但其未考虑到老年人这一群体,未考虑到湿地设置迷雾装置影响行人对湿地深度的判断情况,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此值守,导致原告不慎跌落栈道,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且在原告受伤后亦未及时救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原告作为有辨识能力和一般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栈道没有全程设置防护栏要谨慎行走应有预见性,其没有对行走的栈道的路面状况给予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有重大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损失19.3万元,被告赔偿11.6万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合同约定旅行损失游客自担,有效吗?

在线答疑中,得知刘志强法官在东湖法庭工作多年,网友纷纷向他请教如何在旅游中维护自身权益。

有网友问,合同约定旅行中造成的全部损害由旅游者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有效吗?刘志强法官告诉他,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

有网友问,在景区游玩遭受损害,该找谁承担责任?刘志强法官告诉他,谁导致谁承担。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遭遇导游强制消费如何维权

在旅行中,导游擅自变更行程,要求强制消费,宣传与实际不符,游客被坑却不知怎样维权?对于网友提出的,在旅游中如何依法解决这些头痛事,刘志强法官一一解答。

在旅游中,遇到被要求强制消费该怎么办?对此,刘志强法官告诉网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怎么办?刘志强法官认为,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中发现与宣传不符,怀疑遭到欺诈怎么办?刘志强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此外,旅游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报团被取消能否要求赔偿

报团被取消,或自己有事不能去,如何定责、索赔?在问答中,不少网友就此提问,刘志强法官依法给出建议。

有网友问,报名参加跟团游最后却未能成团,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刘志强法官告诉他,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网友问,突然有事不能去,行程转让给别人可以吗?刘志强法官建议,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减少的费用也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为化名)

(武汉晚报 记者陈勇 李金星 陈木子)


责任编辑: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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