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推信托新规:深化放管服 取消外资股东10亿美元总资产门槛
2020-04-17 08:34:41
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本次中国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77条。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认为,《征求意见稿》是继2015年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监管进行放管服改革。本次按照新的监管形式,部分优化了办法内容。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等章节有所调整。

  

  如《征求意见稿》在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条件中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但也在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中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的内容。

  

  袁吉伟认为,与最新监管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有关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等要求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衔接,最突出的是放宽了外资机构股东的总资产规模要求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10亿美元总资产门槛限制,对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也取消了上限,而且在“一控两参”规定方面也与内资股东完全一致,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这种变化有利于信托公司引入实力较强的外资机构,从而有利于信托开展跨境资产配置等国际业务。

  

  深化放管服

  

  除机构设立,《征求意见稿》在机构变更的相关内容中亦有较多的调整。

  

  如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调整改为“信托公司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住所变化)以及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并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或股东名称变更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资格被明确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内容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的内容。

  

  袁吉伟认为,《征求意见稿》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到行政许可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邢成指出,《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开展以上业务的资格被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拓展相关业务领域。其中的固有资产投资业务资格的明确,对信托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邢成认为,当前许多信托公司固有资金体量较大,《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缓解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庞大压力的问题。因为明确的操作规定,可以让信托公司规范操作固有资产业务,而且因为有非常明确化的指引,鼓励信托做财务性投资,避免再次走向固有业务超过信托主业的模式,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业务。


责任编辑:左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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