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放贷”?外贸信托消金业务陷尴尬
2020-07-30 09:42:59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信托公司必须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做好授信审查、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并对接征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配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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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非法放贷”,外贸信托近期深陷舆论漩涡。

  

  7月22日,外贸信托作出紧急回应,表示其多年来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一场误会还是确有其事?

  

  外贸信托紧急回应

  

  一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外贸信托在该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中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布了一则关于媒体报道“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的声明称,其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对于近期报道中提及的某法院驳回该司申请执行,外贸信托表示,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外贸信托还表示,未来,其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实现“金融好社会”的企业宗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并与信托同行一道为推进信托文化普及、重塑行业形象贡献力量。

  

  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沁鑫看来,业界对于上述裁定的争议主要在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资质。而贷款对象本就不存在特定与否的监管要求,只要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即可发放贷款。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至今,消费金融发展已步入第十一个年头。而信托公司探索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亦有多年,组织模式也已经逐渐成形。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截至2019年底,已有超过半数的信托公司参与进了消费金融业务。

  

  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记者注意到,外贸信托涉嫌“套路贷”被广泛传播的一个案例是,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间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签订抵押合同当日,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可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卖房和收款,否则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种情形下,周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对该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2017年4月10日,罗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某向周某出具了卖房通知书。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产局查询才知道外贸信托、罗某已将抵押房产卖掉。

  

  对此,当事人周某认为,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罗某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

  

  中型信托公司合规部人士陈恺(化名)告诉记者,上述案例是消金业务中常见的“房抵贷”,信托公司中很多都在做相关业务,因为“房抵贷”在风控方面较有把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处理抵押房产也是流程上自然而然的事情。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2071民初7288号显示,法院对该案审查结论是,被告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韵文指出,法院在此过程中仅仅做了形式审查,外贸信托和罗某仅仅是“涉嫌”以套路贷方式的诈骗犯罪,案件还未经过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必要程序,并不能直接认为构成犯罪,仅就目前原告主张的事实,并非一定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

  

  有接近外贸信托的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这个案件后面的情况是,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审查未予立案。

  

  信托消金做得咋样

  

  从外贸信托自身来看,其消金业务在整个信托行业排名靠前,并与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合称“消金四大信托”。记者了解到,此前亦有多家信托公司就消金业务向外贸信托“取经”。

  

  行业层面,首家信托系消金公司已于去年开业。今年上半年,也有西藏信托欲出资组建消金公司的消息传出。

  

  不过,有分析指出,今年以来,金融类信托中,消费金融类的产品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大。此外,疫情的发生强化各类消费金融展业主体优劣势,消费金融行业淘汰进程被提前。

  

  那么,信托公司的消金业务究竟做得怎么样?能否持续发展?

  

  某华北地区大型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在消金业务上布局较早、投入较多的信托公司,目前系统和服务方面是完全有能力承受相关压力测试的。事实上,对于这项业务,信托公司一直以来都认为自己在系统、获客和服务方面处于劣势,因此能做起来的都是下了大力气的。

  

  也有信托从业人士对记者坦言,作为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的一员并且接受银保监会监管,信托公司肯定是不能进行暴力催收的。然而,在参与消金业务的过程中要和相关机构进行合作,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完全合规,对信托公司来说则是不可控的。

  

  据了解,有少数信托公司选择直接与消金业务中to C的客户接触,包括搭建内部系统、客服平台等。“消金客户和信托传统客户很不一样,这些年不是没有过被套路的情况,见过的多了,也就没有那么怕了。总的来说,这一块业务的风控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陈恺表示。

  

  上述大型信托公司人士则指出,尽管一些法律风险是由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机构违法违规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信托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会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稳定开展。

  

  为防范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风险,有业内人士建议,信托公司必须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做好授信审查、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并对接征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配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等。

  

  对于后续信托公司参与消金业务的趋势,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金融类信托中,证券投资类产品有足够空间承载大量资金,未来更多的信托公司会布局这类产品。而消金类信托短期很难有大发展。


责任编辑:王苗苗

外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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