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手段的比较与选择
2020-12-09 08:50:40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近年来,信托产品违约风险事件频繁发生。实践中,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会在项目风险暴露后采取司法诉讼、赋强公证执行、商事仲裁等手段。因为各种方式实施条件各不相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处置效果亦常有区别。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上述几种风险救济手段的优劣势予以比较梳理,希望能为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提供参考。

  

  司法诉讼制度:

  

  审判标准统一但耗时长

  

  司法诉讼制度的优势包括三点:能尽早实现债务人资产的控制,为风险处置奠定基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更加灵活,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合同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作为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无“赋强公证”制度的硬性规定;审判标准相对统一,便于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的设计。

  

  司法诉讼制度的劣势包括:一是诉讼保全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且需支付保全担保费用。部分法院受限于自身的客观原因,不愿接收甚至明确拒绝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诉中保全”在操作时效上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法院不接受信托公司自身出具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额外增加了财务负担。二是查找交易对手财产线索不易,异地保全面临客观困难。申请人需要向法院自行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对申请人难度很大;信托公司多数异地展业,保全操作存在客观困难。三是程序耗时长,难以满足项目风险化解的效率要求。考虑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审理判决、案卷移转等因素,案件从起诉到生效判决的做出很可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赋强公证制度:

  

  效率较高但业务类型受限

  

  赋强公证制度的优势包括: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信托公司仅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费用较低,该制度避免了信托公司需要支付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两笔大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也会因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环节而有所减少。

  

  其劣势有四方面:一是可办理的业务类型相对受限。赋强公证的仅限于债权文书。近年来非债权类或非常规模式下债权类业务所占比例日渐增多,很多业务办理赋强公证的难度相对增加。二是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明显增加。交易对手违约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双方对金额计算标准的理解是否一致?被申请人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及无回复的情况如何处理?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尺度如何掌握?这些理解上的争议与分歧均会影响《执行证书》的出具。三是法院对《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增加。即便取得了《执行证书》,管辖法院也可能会裁定对案件不予执行,将案件重新导回诉讼程序,一切从头再来。四是申请执行人对管辖法院选择余地较小。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事仲裁制度:

  

  保密性好但结果难预判

  

  商事仲裁制度相较诉讼程序效率高,相较赋强公证适用范围广,其仲裁标准与事项均相对灵活,与市场更为贴近。此外,无须公开,更符合信托公司对项目保密性的要求。争议纠纷的私密性处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风险相对平稳的过渡与化解,避免部分风险不必要地“集中性”爆发。劣势有四点,一是收费标准偏高。相比司法诉讼,商事仲裁的发起方需要同时预缴“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不同机构虽具体收费存在差异,但整体均高于司法诉讼的收费标准。二是财产保全效率偏低。当事人欲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通过仲裁委向法院转交申请,增加了额外审查环节,明显降低了效率。三是仲裁标准差异较大,倾向性更加明显,不可预判性也相对更大。四是针对不当裁决当事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针对不当裁决仲裁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实践经验看,一般只有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仲裁庭组成或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否则难以推翻仲裁裁决。

  

  信托公司项目

  

  风险处置的选择建议

  

  信托公司最关注的是胜诉确权及处置结果的确定性,其次是处置方式的合理与处置效率的提高,再次是各种干扰因素的最大化排除,最后是各种费用的最小化负担。

  

  第一,司法诉讼制度的选择。“裁判标准统一、管辖法院易选择、诉讼保全效率高”等属于优势,而“保全财产线索需自行寻找、程序耗时长、裁判标准谨慎保守、费用偏高”则属劣势,利弊相当。该制度适用于法律争议不大的偏传统型业务,以及对财产处置速度需求并不十分强烈、交易对手信用度相对更好的项目,可以更充分发挥保全速度快的优势,更好地“以打促谈”,争取更多风险解决可能性。

  

  第二,赋强公证制度的选择。“进入强制执行效率高、费用低、无须自行提供财产线索做保全”等优点均与信托公司需求相匹配;“管辖法院选择受限、地方保护主义难避免、《执行证书》出具程序冗长且风险增加”等负面因素则让选择做出陷入两难。该制度相对更适用于交易对手“资产重于信用”、亟须对资产处置变现受偿的项目,亦即信用风险相对偏高的项目。对于涉及自然人、可能涉刑等因素的项目,则建议避免。

  

  第三,商事仲裁制度的选择。“权利救济障碍、裁判标准相对不确定、费用高”等是明显短板,相比之下,“裁判效率高、规则灵活、保密性好”的优势则不重要。该制度适用于需要突破或尝试突破一些司法诉讼中争议较大的规则,或者个别对私密性有高度要求的业务,普通类型和一般业务建议谨慎。近年来,信托产品违约风险事件频繁发生。实践中,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会在项目风险暴露后采取司法诉讼、赋强公证执行、商事仲裁等手段。因为各种方式实施条件各不相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处置效果亦常有区别。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上述几种风险救济手段的优劣势予以比较梳理,希望能为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提供参考。

  

  司法诉讼制度:

  

  审判标准统一但耗时长

  

  司法诉讼制度的优势包括三点:能尽早实现债务人资产的控制,为风险处置奠定基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更加灵活,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合同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作为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无“赋强公证”制度的硬性规定;审判标准相对统一,便于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的设计。

  

  司法诉讼制度的劣势包括:一是诉讼保全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且需支付保全担保费用。部分法院受限于自身的客观原因,不愿接收甚至明确拒绝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诉中保全”在操作时效上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法院不接受信托公司自身出具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额外增加了财务负担。二是查找交易对手财产线索不易,异地保全面临客观困难。申请人需要向法院自行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对申请人难度很大;信托公司多数异地展业,保全操作存在客观困难。三是程序耗时长,难以满足项目风险化解的效率要求。考虑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审理判决、案卷移转等因素,案件从起诉到生效判决的做出很可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赋强公证制度:

  

  效率较高但业务类型受限

  

  赋强公证制度的优势包括: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信托公司仅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费用较低,该制度避免了信托公司需要支付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两笔大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也会因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环节而有所减少。

  

  其劣势有四方面:一是可办理的业务类型相对受限。赋强公证的仅限于债权文书。近年来非债权类或非常规模式下债权类业务所占比例日渐增多,很多业务办理赋强公证的难度相对增加。二是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明显增加。交易对手违约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双方对金额计算标准的理解是否一致?被申请人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及无回复的情况如何处理?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尺度如何掌握?这些理解上的争议与分歧均会影响《执行证书》的出具。三是法院对《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增加。即便取得了《执行证书》,管辖法院也可能会裁定对案件不予执行,将案件重新导回诉讼程序,一切从头再来。四是申请执行人对管辖法院选择余地较小。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事仲裁制度:

  

  保密性好但结果难预判

  

  商事仲裁制度相较诉讼程序效率高,相较赋强公证适用范围广,其仲裁标准与事项均相对灵活,与市场更为贴近。此外,无须公开,更符合信托公司对项目保密性的要求。争议纠纷的私密性处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风险相对平稳的过渡与化解,避免部分风险不必要地“集中性”爆发。劣势有四点,一是收费标准偏高。相比司法诉讼,商事仲裁的发起方需要同时预缴“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不同机构虽具体收费存在差异,但整体均高于司法诉讼的收费标准。二是财产保全效率偏低。当事人欲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通过仲裁委向法院转交申请,增加了额外审查环节,明显降低了效率。三是仲裁标准差异较大,倾向性更加明显,不可预判性也相对更大。四是针对不当裁决当事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针对不当裁决仲裁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实践经验看,一般只有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仲裁庭组成或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否则难以推翻仲裁裁决。

  

  信托公司项目

  

  风险处置的选择建议

  

  信托公司最关注的是胜诉确权及处置结果的确定性,其次是处置方式的合理与处置效率的提高,再次是各种干扰因素的最大化排除,最后是各种费用的最小化负担。

  

  第一,司法诉讼制度的选择。“裁判标准统一、管辖法院易选择、诉讼保全效率高”等属于优势,而“保全财产线索需自行寻找、程序耗时长、裁判标准谨慎保守、费用偏高”则属劣势,利弊相当。该制度适用于法律争议不大的偏传统型业务,以及对财产处置速度需求并不十分强烈、交易对手信用度相对更好的项目,可以更充分发挥保全速度快的优势,更好地“以打促谈”,争取更多风险解决可能性。

  

  第二,赋强公证制度的选择。“进入强制执行效率高、费用低、无须自行提供财产线索做保全”等优点均与信托公司需求相匹配;“管辖法院选择受限、地方保护主义难避免、《执行证书》出具程序冗长且风险增加”等负面因素则让选择做出陷入两难。该制度相对更适用于交易对手“资产重于信用”、亟须对资产处置变现受偿的项目,亦即信用风险相对偏高的项目。对于涉及自然人、可能涉刑等因素的项目,则建议避免。

  

  第三,商事仲裁制度的选择。“权利救济障碍、裁判标准相对不确定、费用高”等是明显短板,相比之下,“裁判效率高、规则灵活、保密性好”的优势则不重要。该制度适用于需要突破或尝试突破一些司法诉讼中争议较大的规则,或者个别对私密性有高度要求的业务,普通类型和一般业务建议谨慎。


责任编辑:李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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