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完善信托制度 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2021-03-23 14:22:23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发展面临困境

  

  肖钢认为,未来10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他认为,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肖钢介绍,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但由于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当前主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大方面。

  

  具体而言,一是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我国信托法虽然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非交易方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方能生效。但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合同法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在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三是信托税收制度缺失。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性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除现金外其他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步履维艰。

  

  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肖钢指出。

  

  肖钢建议,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他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他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他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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