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受托人与监察人的职责义务
2021-05-25 09:36:51
文章来源
民政部

  慈善信托受托人承担着依据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慈善信托监察人依据法律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对受托人行为实施监督,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拥有独立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中,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监察人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范。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职责义务

  

  一是诚信、谨慎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这里有几个层面的内容需要厘清。第一,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受托人作出的任何与信托有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信托的宗旨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第二,受托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具体表现为:1.受托人除依照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2.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3.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第三,受托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必须以最大限度的善意、健全的判断力以及认真谨慎的态度来处理信托事务。

  

  二是信托事务的报告和公开义务。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另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三是备案义务。一是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变更受托人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之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三是慈善信托备案后,发生《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此外,慈善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或营业信托中,受益人是确定的,受益人可以亲自监督受托人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在享受信托受益权之前,并不具有明确的受益人身份,不能以受益人身份监督慈善信托的实施。因此,出于保护受益人的需要,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由第三人代替受益人对受托人监督,以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托确定的慈善目的得以实现。慈善法在设置监察人的程序上,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即是否设置监察人完全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改变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来说,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职责:一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这可以理解为慈善信托监察人有权对受托人作出的任何与慈善信托有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有权了解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慈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一旦发现受托人有关慈善信托财产报告或者账目存在隐瞒、虚假等情况,信托监察人有权提出异议。二是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信托监察人作为监督第三方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关系中,不能直接对受托人采取解任、处罚等措施,因此法律赋予其救济权,或向委托人报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慈善信托监察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慈善信托受益人又是非特定的公众,所以监察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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