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广州机动车停放实施最新收费标准
2021-08-31 09:16:21
文章来源
央广网

近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停车费相关减免政策进行规范。《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府指导价根据停车场类型、停车时段、地区、时长制定了差别化收费标准。其中,中心六区日间收费最低每半小时2元、最高每半小时5元。


  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对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景区配套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新政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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