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违法遭罚 违规将评估费转嫁客户
2020-08-24 09:16:4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30、31、3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601939.SH)吉林省分行违规将押品评估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当事人孙平生、韩冬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罚款50万元,对两名当事人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成立于1999年4月14日,梁德顺为负责人。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10月25日公布的《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孙平生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监复〔2017〕172号)显示,核准孙平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8年10月29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韩冬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筹〔2018〕12号)显示,核准韩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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