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农商银行支行长犯“三宗罪” 获刑2年半
2021-04-07 09:51:06
文章来源
和讯银行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法院判决,罗山农商银行一名支行长涉违法放贷等三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丰某,男,1972年出生,曾任罗山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行长、子路支行行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302万


  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丰某为完成上级行交办压降不良贷款,提升工作绩效,增加工资收益,在多名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217万元。


  另2015年7月,被告人丰某在发放杨某85万贷款时,身为该笔贷款信贷员、调查主负责人,未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职业、年收入进行调查,虚构《建房材料购销合同》,违规发放贷款85万元,致该笔贷款到期后未收回。


  二、挪用贷款资金36万


  2015年5月,丰某安排行下属为黎某办理了36万元的贷款档案,该贷款审批下来后,被告人丰某瞒着贷款人黎某,通过伪造的受托支付签名和伪造的《建房材料购销合同》,将36万元的贷款转出,用于归还自己在青山支行发放未收回的9笔贷款本金及利息。直到2015年11月,黎某本人查征信才知36万元贷款已发放,因该笔贷款一直未偿还,导致黎某上了征信黑名单。


  三、职务侵占39万


  为归还违法放贷产生“窟窿”,2010年-2020年,丰某将多人用于归还的贷款不计入单位账目,共计侵占单位资金39万元。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丰某于2021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丰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侵占客户归还的贷款,数额较大。被告人丰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丰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对丰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责任编辑:刘悦

罗山农商银行

支行长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