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出问题电商平台须担责
2020-12-10 08:57:23
文章来源
工人日报

  原标题:关注舌尖上的安全,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网购食品出问题电商平台须担责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卢越)网购到问题食品,电商平台该不该担责?买到“黑作坊”食品找谁赔偿?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明确电商平台应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黑作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

  

  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出现的“黑作坊”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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