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牌惹出“董监斗” 恒泰艾普收关注函
2020-11-12 09:38:47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网

  恒泰艾普11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当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就日前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公告》相关内容给予说明。

  

  回溯此前公告,8月6日,北京硕晟宣布举牌恒泰艾普。8月7日,恒泰艾普发布公告称,决定临时股东大会,对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审议,从而提高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要求。

  

  为了获得更多股份从而阻止公司章程修改,北京硕晟在举牌后持续买入恒泰艾普股份,非但没有按照规则停止交易而信息披露,反而一口气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0%以上。

  

  对此,恒泰艾普表示,此举为“超比例增持部分不享有表决权”,彼时出席上述股东大会的律师认为,北京硕晟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增持,违反相关法规。因此,北京硕晟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的公司3560.57万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3578.56万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11月初,北京证监局向北京硕晟、李丽萍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认为其在增持恒泰艾普股份达到10%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10.03%才进行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不过,北京硕晟仍在不断增持,截至11月9日,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合计持有恒泰艾普1.14亿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6%。恒泰艾普认为,由于此前行为,其中7833.26万股股份北京硕晟等不具有表决权。

  

  尽管监管机构给出了明确态度,但北京硕晟等在违规举牌后,仍继续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11月10日,恒泰艾普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而监事王秋实投出了反对票。令人惊讶的是,当日,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

  

  这意味着,恒泰艾普已经出现了董事会与监事会“争斗”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正常运营。

  

  对此,关注函要求恒泰艾普说明,北京硕晟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因及背景,是否涉及具体提案及提案内容;其是否已经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上述公告是否所有成员都知晓;认定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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