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仍称不应赔偿投资者损失
2020-11-13 11:38:17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尽管长沙中院已经一审判决中兵红箭(000519)向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做出赔偿,但在最新一次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中兵红箭还是认为不应由公司赔偿损失。《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还了解到,公司目前并没有和投资者进行调解的意向。

  

  2020年11月11日,投资者诉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次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损失计算方法、系统性风险等多个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兵红箭在庭上表示,投资者的决策及损失与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收和利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公司赔偿损失。在揭露日认定等多个问题上,公司方都提出异议,也不同意调解。不过,长沙中院在去年底已对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中兵红箭维权诉讼做出过一审判决。综合全部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为975.36万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7.07万元,合计金额为992.43万元,据此计算,中兵红箭对原告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85%的责任。中兵红箭当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湖南高院还未作出二审判决。

  

  中兵红箭索赔案要追溯到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文件显示,中兵红箭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二、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有买入中兵红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尽管公司提出上诉,但根据以往类似索赔案件经验,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且中兵红箭已按照一审判决全额计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公司提出上诉,但从庭审情况来看,公司提出的论点与之前一审时的表述差别并不大。还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虚假陈述索赔时效仅为3年,中兵红箭诉讼届满日为2021年11月5日,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时效已不足1年。企查查数据显示,中兵红箭自身风险16条,关联风险310条。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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