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柳州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等 被罚40万元
2020-06-18 08:35:48
文章来源
金融界

6月16日,柳州银保监分局发布了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颜毅、王双全。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柳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虚列费用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并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行为停止在柳州市行政区划内电话销售渠道、互联网销售渠道和相互代理销售渠道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柳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员工颜毅、刘洁、黄家伟、王双全因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负有责任,柳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处罚。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支公司参保人数1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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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颜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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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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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黄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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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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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王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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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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