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大保险公估3宗违规遭罚 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违规
2020-08-04 08:32:1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银保监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显示,经查,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保险公估”)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问题:

  1.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经查,宏大保险公估与常某等50名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委托其完成保险公估业务。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做执业登记。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员累计开展保险公估业务5675笔,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公估报酬140.01万元。

  2.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宏大保险公估未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注销管某某等29名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3.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吉林银保监局报告。宏大保险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6月11日作出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依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其应于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宏大保险公估7月2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吉林银保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

  上述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宏大保险公估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宏大保险公估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吉林银保监局报告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宏大保险公估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宏大保险公估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3万元。

  时任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广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夏广宇警告并合计罚款2.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夏广宇于2017年03月03日到2019年10月29日任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

  天眼查显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的大股东为保之家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00%。而保之家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夏广宇,持股1448.29万股,持股比例28.97%。

  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当事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长春上海广场幢1单元1721号房

  主要负责人:夏广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经查,宏大公估与常某等50名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委托其完成保险公估业务。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做执业登记。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员累计开展保险公估业务5675笔,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公估报酬140.01万元。

  2.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宏大公估未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注销管某某等29名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3.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宏大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6月11日作出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依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其应于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宏大公估7月2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宏大公估2018年未进行执业登记人员名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内勤人员维护截屏、宏大公估记账凭证、宏大公估2018年度未做执业登记注销人员名单、《情况说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从业管理查询截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宏大公估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宏大公估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变更事项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合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

  当事人:夏广宇

  身份证号:23071619870628XXXX

  职务:时任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街黎明委13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广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经查,宏大公估与常某等50名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委托其完成保险公估业务。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做执业登记。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员累计开展保险公估业务5675笔,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公估报酬140.01万元。

  2.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宏大公估未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注销管某某等29名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3.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宏大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6月11日作出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依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其应于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宏大公估7月2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

  时任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广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宏大公估2018年未进行执业登记人员名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内勤人员维护截屏、宏大公估记账凭证、宏大公估2018年度未做执业登记注销人员名单、《情况说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从业管理查询截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宏大公估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宏大公估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变更事项截图、夏广宇任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夏广宇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夏广宇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夏广宇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夏广宇警告并合计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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