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遭罚 员工培训课件存在误导内容
2020-09-03 08:49:3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培训课件存在误导内容。柳鹏飞时任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经查,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于2019年3月在太原市举办名为“邮保协同储期共赢”邮政代理保险期交特训营培训班,参训人员包括该公司银保内勤人员、银保客户经理以及部分合作银行网点销售人员等。其中,银保客户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可以开展自营业务获取佣金收入。培训过程中,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营销能力提升培训,在名为《精准获客营销能力提升》的培训课件中存在误导销售内容。如:在“电话邀约中打消顾虑的技巧”部分,存在“一、数字化。交费3年,第5年开始,您就可以每年或每月领取年金啦,如果不领,每年都有利息,比如按3.5%来算,您就可以领XXXX元……。二、对比法。您这个钱,一直放在活期里,您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用处,不如放在这个产品里,您看,活期是0.3%,定期5年也不过是2.75%,这个产品现在计算的利率是3.5%,是活期的11倍多呢”等内容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17号贵通润园大厦第一幢C座11、18层 

  主要负责人:田炜琼 

  被处罚个人: 

  1.赵元 

  住址: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2.王芳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3.柳鹏飞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职务: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 

  2018年第2季度,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制定《泰山10号三年期交业务推动方案》,内容包括“单笔保费5万元,客户经理奖励小米空气净化器一台或美的微波炉一台,单价600元/台”等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奖励标准。上述方案涉及的商品金额为18258元,均按上述标准发放给投保人。2018年第3、4季度,制定续期缴费客户奖励方案,按照续期缴费金额奖励客户小家电、粮油食品、家居用品等商品。上述方案涉及金额502257.2元,向投保人发放礼品27963件。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泰山10号期交业务(新单)推动方案、银保续期2018年三、四季度方案; 

  2.业务激励费记账凭证(2018年8月362号、9月234号、11月258号); 

  3.银保新单、续期礼品采购相关材料; 

  4.银保续期礼品出入登记表、库存情况现场勘验笔录; 

  5.激励方案(新单)兑现明细表、客户签收情况材料; 

  6.部分投保人礼品领用回访录音; 

  7.公司情况说明; 

  8.相关责任人员任职文件、访谈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1万元;对公司副总经理赵元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王芳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虚假记载财务数据 

  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于2018年12月举办“2018年业务总结暨2019年开门红启动会”,报销会议费共计555575元。其中,通过虚列会场租赁、舞台布置等费用套取资金29841元,实际用于上述会议抽奖环节的奖品采购,获奖人员包括该公司内外勤员工、合作代理机构等。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开门红启动会文件、会议签到表; 

  2.记账凭证(2018年12月457号); 

  3.公司情况说明; 

  4.相关责任人员任职文件、访谈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对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柳鹏飞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培训课件存在误导内容 

  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于2019年3月在太原市举办名为“邮保协同储期共赢”邮政代理保险期交特训营培训班,参训人员包括该公司银保内勤人员、银保客户经理以及部分合作银行网点销售人员等。其中,银保客户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可以开展自营业务获取佣金收入。培训过程中,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营销能力提升培训,在名为《精准获客营销能力提升》的培训课件中存在误导销售内容。如:在“电话邀约中打消顾虑的技巧”部分,存在“一、数字化。交费3年,第5年开始,您就可以每年或每月领取年金啦,如果不领,每年都有利息,比如按3.5%来算,您就可以领XXXX元……。二、对比法。您这个钱,一直放在活期里,您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用处,不如放在这个产品里,您看,活期是0.3%,定期5年也不过是2.75%,这个产品现在计算的利率是3.5%,是活期的11倍多呢”等内容表述。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培训会议档案; 

  2.公司情况说明; 

  3.课件《精准获客营销能力提升》; 

  4.参训人员名单及对应的2019年自营业务清单; 

  5.参训人员访谈笔录; 

  6.部分客户经理保险代理合同等。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未按规定进行客户回访 

  经抽查,2018年1月、2019年1月银保新单业务电话回访录音30件中,存在2件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单的电话回访件均未向投保人提示或确认收益不确定性的情形。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回访录音及文字记录; 

  2.公司情况说明; 

  3.相关责任人任职文件、访谈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的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国华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0.5万元;对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王芳警告,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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