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被罚40万:虚假记载业务资料、进行不实宣传
2020-09-04 08:44:13
文章来源
和讯保险

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

  经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二、向投保人进行不实宣传。对于以上行为,山西银保监局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中华财险被罚40万:虚假记载业务资料、进行不实宣传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北沿岸295号

  主要负责人: 王春钢

  被处罚个人:张俊义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

  职务: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原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记载业务资料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存在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客户信息不真实的情形,涉及车险业务19459笔,保费28283599.42元。其中,投保人电话号码不是本人真实联系电话的直销业务2674笔,保费3773834.51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部分保单客户信息不真实的业务系统截屏及相关资料;

  2. 投保人信息真实性数据清单;

  3. 公司情况说明;

  4. 相关岗位人员的情况说明;

  5.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料、访谈笔录等;

  6.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对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二、向投保人进行不实宣传

  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的195笔电销业务中,有136笔存在向投保人宣传和讲解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涉及保费160749.69元。其中:对条款费率内容作不实宣传、诱导客户投保的有3笔,保费7226.22元,如“驾乘险人员超载的保险事故可正常理赔”“三者险保额只能投保50万、100万”等。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部分电销人员销售过程通话录音;

  2. 公司情况说明;

  3. 公司工作人员情况说明;

  4. 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料、劳动合同、访谈笔录等;

  5.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对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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