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人寿江苏总经理遭罚 违法未按报备费率计算保费
2020-12-02 08:28:1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显示,经查,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照经报备的费率计算保费,首年承保费率按照投保申请日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减1岁对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通过上述保单生效日追溯至投保申请日之前的方式承保保单1186件,涉及1097位客户、10个产品,涉及保费共计1165.76万元,追溯后公司少收保费共计50.41万元。

  依据中宏人寿公司岗位职责说明,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协调所辖范围内工作,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础上,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相关风险,江苏监管局据此判定,原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张晓婷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张晓婷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日。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16亿人民币,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张晓婷任职资格的批复》(甬保监许可〔2015〕102号)显示,核准张晓婷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

  当事人:张晓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5****20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职务:原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照经报备的费率计算保费,首年承保费率按照投保申请日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减1岁对应的费率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通过上述保单生效日追溯至投保申请日之前的方式承保保单1186件,涉及1097位客户、10个产品,涉及保费共计11,657,620元,追溯后公司少收保费共计504,051元。

  依据中宏人寿公司岗位职责说明,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协调所辖范围内工作,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础上,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相关风险。原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张晓婷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业务承保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晓婷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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