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寿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1-03-02 10:12:4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16号、17号)显示,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人寿”)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宣传与实际不符。

  张维、熊缨是对友邦人寿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友邦人寿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共计4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维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熊缨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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