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违法遭银保监会处罚 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
2021-03-30 09:58:2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人寿”)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6个季度分别多填1500万元、多填2100万元、少填500万元、多填300万元、多填1.36亿元和多填1.72亿元,由此导致关联交易大类资产投资余额、全部投资余额占总资产比例数据填报错误。

  北大方正人寿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报送资金运用相关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时任北大方正人寿首席投资官奚丹,全面主持资产管理中心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关联交易报告数据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北大方正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奚丹警告并罚款5万元。

  官网显示,北大方正人寿是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以下简称“明治安田生命”)和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原名: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总部设立在上海,专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与海尔集团分别持有北大方正人寿51%、29.24%和19.76%的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人寿)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当事人:奚丹

  身份证号:34110219821020XXXX

  职务:时任北大方正人寿首席投资官

  住址:上海市政和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北大方正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大方正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北大方正人寿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6个季度分别多填1500万元、多填2100万元、少填500万元、多填300万元、多填1.36亿元和多填1.72亿元,由此导致关联交易大类资产投资余额、全部投资余额占总资产比例数据填报错误。

  北大方正人寿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报送资金运用相关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时任北大方正人寿首席投资官奚丹,全面主持资产管理中心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报送的关联交易报告和自查报告、公司内部审批记录、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明细表、调查笔录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关联交易报告数据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北大方正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奚丹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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