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联消金侵害消费者权益遭通报 上半年资产和利润均缩水
2020-10-29 09:48:36
文章来源
投资时报

  原标题:招联消金侵害消费者权益遭银保监会通报  上半年资产和利润均缩水丨消费金融

  

  《投资时报》研究员田文会

  

  招联消金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降约19%,且资产较上年末下降,近日又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通报,银保监会称将严格依法依规对招联消金进行处理。

  

  行业整顿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不少持牌消金公司今年业绩表现不佳,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招联消金)同样如此,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资产规模也出现缩水的情况。雪上加霜的是,该公司近日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中国银保监会通报。

  

  今年10月20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称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称,检查中发现的招联消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通报》还称,银保监会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招联消金进行处理。

  

  《投资时报》研究员发现,聚投诉网站上,对招联消金的投诉量在2019年下半年持续上升,7—12月分别为491宗、561宗、688宗、846宗、1071宗、1365宗。今年下半年也仍有多宗对其暴力催收的投诉。

  

  招联消金对《投资时报》表示,该司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该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该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银保监会检查组对该司消保工作的现场检查,是对该司消保工作的一次彻底体检,极大地提高了该司消保合规管理水平。

  

  银保监会通报多种侵权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部门近几年监管工作重点之一,这一次,招联消金被查出问题。

  

  上述《通报》称,招联消金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银保监会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招联消金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融资收费新规”,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招联消金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中,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的情况为: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具体为: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020年5月由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融资收费新规)规定:“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2013年11月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也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招联消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中,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的情况为:招联消金2018年以来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投资时报》就此询问招联消金,“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中收取平台服务费是招联消金独家操作,还是行业惯例?”以及“招联消金为何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不过,未获招联消金直接回应。

  

  融资收费新规中规定: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融资收费新规中还规定: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招联消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中,对合作商管控不力的情况为:招联消金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的管控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一是准入审核不严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特点、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等。二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为3000万元,但2019年8月末的实际规模为60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在每日预警报告中给合作公司设置了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但第2日即将合作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从3000万元上调到7440万元。三是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该公司在前述上海某公司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调低预警级别。

  

  招联消金对催收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为:一是存在不当催收行为。如对已明确还款日期的逾期客户胡某,仍继续进行电话催收,对客户造成骚扰;向客户刘某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关于刘某的逾期信息。二是对委外催收机构考核不严。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考核时存在未对催收公司不当行为扣分的情况。

  

  《投资时报》研究员发现,聚投诉网站上,最近一起对招联消金的投诉在今年8月11日,投诉事由即为暴力催收,电话轰炸和骚扰家人朋友。今年7月和6月对招联消金分别有4宗和10宗投诉,投诉事由也皆为恐吓、电话骚扰亲朋和同事、电话或短信侮辱等暴力催收。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此外,《试点管理办法》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上半年净利润下滑

  

  除了在监管检查中被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招联消金今年业绩表现也不理想。今年上半年,该公司资产减少,净利润同比下降。而此前,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净利润已连续三年正增长。

  

  据招联消金股东招商银行(39.930, -0.17, -0.42%)(600036.SH)今年半年报,招联消金上半年末资产为920.76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0.67%,净资产为99.38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6.18%,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78亿元,同比降18.71%,收入为60.23亿元,同比增长30.76%。不过,招商银行称,今年上半年末,招联消金消费贷款规模在持牌消费金融同业中排名第一。

  

  招商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招联消金2019年实现净利润14.66亿元,同比增17%,营业收入为107.4亿元,同比增54.4%。2019年末,其资产为926.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01%;净资产为93.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59%。

  

  上述数据显示,招联消金今年上半年业绩增速较2019年全年下降。

  

  招联消金成立于2015年,数据显示,2016—2018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5.33亿元、41.63亿元、69.5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24亿元、11.89亿元、12.53亿元。2017—2018年,其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171.56%、67.09%,净利润分别同比增266.98%、5.38%。

  

  招联消费金融上半年财务信息

  

  数据来源:招商银行2020年半年报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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