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和保险代理公司财务数据不实被罚50万元
2020-04-24 09:43:49
文章来源
金融界

近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辽宁盛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辽宁盛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辽宁盛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资料显示,辽宁盛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辽宁盛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9号

  

  主要负责人:彭立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2018年至2019年10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期间向沈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支付服务费15436万元,上述单位收到款项扣除相关税负成本后,将剩余资金14201万元支付到你单位指定的业务员账户。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沈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支付服务费的财务凭证、通过第三方支付佣金明细表、《向第三方支付资金的情况说明》、收取佣金的个人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3.44 -0.5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盛和保险代理,偿付能力报告,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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